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臺中市政府府授人企字第1090171428號函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 (原名稱:臺中市政府硬地音樂補助評選委員 會設置要點)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新聞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政府硬地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設置要點」於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
以府授人企字第一0七0二三七五三四號函訂定,為因應授權訂定依據「
臺中市推廣硬地音樂活動補助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名稱
為「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助辦法」,爰配合將「臺中市政
府硬地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
補助評選委員會設置要點」並修正相關內容,重點如下:
一、因應授權訂定依據之修正,配合修正委員會設置之依據、委員會名稱
    及審議事項。(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
二、修正委員任期。(修正規定第四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
    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因應授權訂定依據修正,配合修正委員會設置之依據及委員會名稱。

二、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申請補助案件。
    (二)流行音樂於臺中市表演活動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三)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補助事項。
〔立法理由〕
同第一點說明,配合修正委員會審議事項。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續聘以一次為限。
    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因流行音樂樂迷喜好變化快速,為遴選出最能吸引樂迷之流行音樂活動,
爰將委員任期縮短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