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臺中市流行音樂產業活動行銷推廣補
助辦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流行音樂補助評選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因應授權訂定依據修正,配合修正委員會設置之依據及委員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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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流行音樂申請補助案件。
(二)流行音樂於臺中市表演活動所需經費補助事宜。
(三)其他有關流行音樂補助事項。
〔立法理由〕 同第一點說明,配合修正委員會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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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續聘以一次為限。
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理由〕 因流行音樂樂迷喜好變化快速,為遴選出最能吸引樂迷之流行音樂活動,
爰將委員任期縮短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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