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處理違反電影法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電影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
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
。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
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
家。
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應予公開,並逐項具體敘明理由。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
核准字號。
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
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
予審議分級。
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
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
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之。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網路訂
票系統者,亦同。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應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前項所載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為執行電影片分級制度,有確認電影片觀眾之年齡
、條件必要者,得要求觀眾出示證明。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之顯著處明確標示投保意外責任
險之保險金額。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
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