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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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零九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一百零九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加強財務管理,並使中央及地方政府年度
    預算收支之編製有所準據,特依預算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地方制度
    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
    定本籌編原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度直轄市及縣(市)總預算編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停止適用 (現行法規)
一、行政院為統一規範一百零九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各直轄市、縣(
    市)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特依「一百零九年度中央及
    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規定,訂定本要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