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零九年度單位預算有所遵循,訂定「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一百零九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並於 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下達生效。 二、臺中市政府各機關一百零九年度單位預算皆已編製完竣,且經臺中市 議會審議完成三讀通過。依臺中市行政規則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行政 規則已無保留必要者,應予以停止適用,爰「臺中市政府各機關編製 一百零九年度單位預算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 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