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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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復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0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其服務機關應
向該公務人員求償。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