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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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都市計畫特殊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查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查估土地現值時,
  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者,以路線價按其臨街深
      度指數計算。但處於非繁榮街道兩旁適當範圍內劃設之一般路線價
      區段者,以路線價為其地價。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道路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
      分,依前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
      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土地均為路線價區段者,其處於路線價區段部
      分依第一款規定計算,其餘部分,以道路外圍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
      地裡地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四、帶狀公共設施保留地處於非路線價區段者,其毗鄰兩側為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時,以其毗鄰兩側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價平均計算
      ,其穿越數個地價不同之區段時,得分段計算。
  五、前四款以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地
      價平均計算。
  前項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
  均計算。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計算方式,以同屬區段徵收
  範圍內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加權平均計算。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形、地勢、交通、位置之情形特殊,與毗
  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顯不相當者,其地價查估基準,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