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設南投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會(以下
簡稱本會),置委員若干人,應包含下列代表:
一、本府代表。
二、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
三、殯葬設施經營業業者代表。
四、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所屬之鄉(鎮、市)公所
代表。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委員合計數與第三款、第四款之委員合計數原則應
相當。但第一款、第二款之委員合計數應超過全體委員數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數不得低於第三款、第四款之委員合計數之二分之一
。
本會議案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但出席委員同意數不得低於全體委員數之三分之一;可否同數,由主
席裁決。本會決議事項,以主管機關名義行之。
本會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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