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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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機關學校推動綠色採購績效評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現行法規)
  為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機構、軍事
  機關之採購,應優先採購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本國境內產生之再
  生資源或以一定比例以上再生資源為原料製成之再生產品。
  前項應優先採購之環境保護產品、再生資源或再生產品應含再生資源之
  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事業,辦理再
  生技術及再生資源、再生產品、環境保護產品相關之教育推廣及銷售促
  進活動。
2.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4日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
  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並得允許百分之十以下之價差。產
  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
  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
  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
  項之規定。
  前二項產品之種類、範圍及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