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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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國民教育階段嚴重情緒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
  ,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助。
  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9日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七款所稱嚴重情緒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
  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
  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
  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嚴重情緒障礙之鑑定標準如下:
  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
      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
      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3. 嘉義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0日 (現行法規)
四、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提供特殊教育校(班)設置、增減班之建議意見。
  (六)提供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之諮詢服務。
  (七)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資格審查。
  (八)資賦優異教育招生錄取標準及資格審查。
  (九)審議特殊教育年度計畫與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成效。
  (十)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