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除受補助地方政 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二)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得留存團體之原始憑證,其銷毀應依會 計法規定辦理,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本部。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 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