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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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對教育部及本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計畫管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十三、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證之保存及管理應依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除受補助地方政
          府已納入預算辦理之經費外,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
    (二)經本部報經審計部同意得留存團體之原始憑證,其銷毀應依會
          計法規定辦理,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
          報本部。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
          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