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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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89年1月26日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因受原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及修正前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限制,而以約定或信託方式,將農地或其持分登記於受託
  人名下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一年內,得請求回復登記為所有人。回
  復請求權人並得請求依其持分分割。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既有寺廟登記有案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
  ),其以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更名為該寺
  廟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