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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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3日

制定依據

1. 教育基本法 中華民國88年6月23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
  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
  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
  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