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 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 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 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 定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