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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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陞遷法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2日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法得免經甄審(選
  )之職缺外,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
  遞補時,除下列人員外,應公開甄選:
  一、因配合政府政策或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
  二、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以下簡稱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
      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
  三、依主管機關所定遷調法令,實施遷調之駐外人員。
2.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應公開甄選,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
前,應依本法第二條所定原則,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後
再行辦理。如擬外補,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職系、職等、辦公地
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級別相同且職務相
當,並經各該權責機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
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
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
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經各該任免權責機關
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程序報請各該任免權責機關首長同意對調
者。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其名額不得逾職
缺數二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
缺為限;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候補之名額及期間,應同時於第一項公告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