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五條第二項、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及其相
    關規定訂定。

二、各機關學校遇有職務出缺時,應先簽報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外補
    ,如採內陞方式遞補,須依所訂定並提交該機關學校甄審委員會審議
    通過之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辦理;如採外補方式,擬由他機關學校人
    員遞補時(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機關內部一級單
    位主管以上之職缺除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情形﹕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如
    有職務出缺,除依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及依公
    務人員陞遷法由本機關學校人員陞遷與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
    員職務遷調規定實施要點實施職務遷調之人員外,擬由他機關學校遞
    補人員時,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以公開方式甄選之。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職員職務出缺,將該職務簽陳首長核定,以公開
    方式外補甄選人員時,除分別由各該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依相關規定辦
    理外,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告職缺﹕由該機關學校人事單位,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
        職系、職等、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
        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公告日數之算法,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期
        間規定計算)
  (二)報名方式﹕親自、委託或郵寄報名。
  (三)應徵人員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4.職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視出缺職務業務需求,於甄選公告時
          表列)。
        前述2.、3.、4.項影本並請本人蓋章。
  (四)甄選方式﹕先對報名者實施資歷審查,並採下列方式辦理:
        1.缺員遷調職務一員,報名合格者在三人以下,或缺額遷調職務
          二員以上,報名合格者在遷調員額人數二倍(例如:一般行政
          科員二員職缺外補公告時,報名人數在四人以下)以下時;由
          人事單位依資格條件造列名冊(用人單位得視需要實施訪談)
          ,並報請機關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該甄審委員會依上列
          人事單位所造列之名冊,提出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報請機
          關首長就名冊中圈定遞補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
          務人員條例」轉任公務人員,經分發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公開
          甄選者,無論缺額或報名人數多寡,請依據四、(四)、2.辦
          理)
        2.缺員遷調職務一員,報名合格者在四人以上,或缺額遷調職務
          二員以上,報名合格者在遷調員額人數二倍(例如:一般行政
          科員二員職缺外補公告時,報名人數五人以上)以上時;由人
          事單位擇期通知合格者參加口試,並應組織口試委員會評分(
          本府職缺 8職等以上由秘書長【任召集人】、人事處處長、行
          政處處長、用人單位主管或縣長指定人員共同組成;本府職缺
          7 職等以下由用人主管【任召集人】及人事處、行政處等之副
          處長(或指派適當的科長)或縣長指定人員共同組成)。口試
          總分為一百分,其中專業知能(具證照者酌予加分)佔百分之
          五、儀表舉止佔百分之二十、反應能力佔百分之三十五、一般
          常識佔百分之四十,評分表如附件一(另依據「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公務人員,經分發機關審核同
          意後辦理公開甄選者,無論報名人數多寡,均應依其工作性質
          ,對於公文製作及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概念等該工作上應具備之
          知能,列入一般常識所佔百分比內,以口試方式進行【本府公
          文製作由行政處主管負責,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概念由用人單位
          主管負責;所屬機關學校應另行指定口試委員負責】,另視需
          要得以筆試方式實施,並提供題庫,評分表如附件二);口試
          之得分,以各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同分依
          序以一般常識、反應能力、儀表舉止、專業知能分數高者優先
          )。人事單位再依口試結果及資格條件造列名冊,並報請機關
          首長交付甄審委員會評審。該甄審委員會依上列人事單位所造
          列之名冊,提出遷調候選人員遴用順序,報請機關首長,如缺
          員遷調職務一員,就前三名中圈定遞補,如缺額遷調職務二員
          以上,就遷調員額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遞補之。

五、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報考,如經錄取,撤銷其錄取資格。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醫事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