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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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制定依據

1. 家庭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現行法規)
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
推展家庭教育。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
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爰引之條次,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