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應寬籌家庭教育經費,並於教育經費預算內編列專款,積極 推展家庭教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 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條次變更,修正爰引之條次,其餘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