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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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身心障礙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
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
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
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
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重覆性請領獎補助,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
    複申領,另本辦法為鼓勵一般修業年限內請領獎補助,爰明定就學期
    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