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就讀下列學校者,得依本辦法規定予以獎補助:
一、國立大專校院。
二、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三、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
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
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生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複申領;
就學期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為避免重覆性請領獎補助,爰增訂第四項,明定同一教育階段不得重
複申領,另本辦法為鼓勵一般修業年限內請領獎補助,爰明定就學期
間申領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