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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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制定依據

1.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
  師開立診斷書者外,應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置
  之輔具中心辦理評估,或由申請人依補助基準表規定至輔具服務提供單
  位辦理輔具評估。
  補助基準表規定應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得由該中心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同意,結合輔具服務提供單位辦理。
  前項評估應製作評估報告書,並於完成評估後十日內將評估報告書送交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評估報告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