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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身字第1010612150號令廢止繼續適 用,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社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 4月25日臺南市政府南市社身字第0971354811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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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5月 5日臺南市政府南市社身字第 0981358083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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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 5月27日臺南市政府南市社身字第 09813606300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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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5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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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臺南市政府府社身字第1010612150號令廢止繼續適 用,並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南市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