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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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及整地填高等需土工程,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
  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收受營建餘土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惟如位於非都市土地,免附)及現況全景照片。
  四、收受營建餘土同意文件。
  五、堆置容量計算書。
  六、收受營建餘土種類說明書。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各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收土許可。
  依第三十一條設置之其他處理場所應將營運資料建檔以供查核,並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之下列資料,提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
  一、營運月報表及場址現況照片。
  二、遠端監控系統光碟資料。
  三、其他經工程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第三十二條設置之其他處理場所應將營運資料建檔以供查核,並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之下列資料,提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
  機關:
  一、營建餘土流向證明文件。
  二、施工過程照片。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其他處理場所應確實檢核及簽認運送營建餘土流向,並應於每月五日前
  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實際餘土處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