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及整地填高等需土工程,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
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證明文件影本。
三、收受營建餘土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惟如位於非都市土地,免附)及現況全景照片。
四、收受營建餘土同意文件。
五、堆置容量計算書。
六、收受營建餘土種類說明書。
七、污染防治計畫書。
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各文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核發收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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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十一條設置之其他處理場所應將營運資料建檔以供查核,並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之下列資料,提送工程主辦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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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運月報表及場址現況照片。
二、遠端監控系統光碟資料。
三、其他經工程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依第三十二條設置之其他處理場所應將營運資料建檔以供查核,並於每
月五日前將前月之下列資料,提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主管
機關:
一、營建餘土流向證明文件。
二、施工過程照片。
三、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其他處理場所應確實檢核及簽認運送營建餘土流向,並應於每月五日前
向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實際餘土處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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