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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4日
第七條
前二條情形如已依其他法令申請本府相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自治 條例之獎勵。 為審議本自治條例利息、租金、稅捐補貼之額度、期間及產業資格之審 定應設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