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4月 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財一字第0980019853號修正發布 第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為審議依本辦法申請利息、租金、稅捐補貼之額度、期間及產業資格之
  審定,設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
  員會置委員九人,除本府財政局局長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外,其
  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三、本府勞工局局長。
  四、學者專家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應具法律專長。
  五、銀行公會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由市長遴聘(派)之,任期二年;任期中出缺時,得補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