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直轄市政府核定 。 地方立法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 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 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 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 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議會組織 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 府定之。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 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 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