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民自字第10206052900號令修正 公布第15條、第16條、第2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會議長、副議長辭職、去職、死亡或被罷免,本會應即報行政院備查,
並函知市政府。
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
行政院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
,分別補選之。
議長、副議長之補選及宣誓就職,準用第八條之規定。
議長辭職、去職或被罷免,應辦理移交,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由副議長
代辦移交。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秘書長代辦移交。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
,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
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議長或副議長未依法召集臨時會時,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決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地
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特別規定額數之同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
,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
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前項出缺人數,係指因辭職、去職、死亡者。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