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 )〕之新設、廢止或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 ,依本法之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