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 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 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 財政部備查。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本項規定生效日起三年內,得對完全以電能為 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
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本法分別擬訂,送財 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