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社區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置專任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校務運作、課程規劃、
師資延聘等事宜,並得視需要置副校長或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得視需要設課務、學務、總務等組,分組辦事;各組
得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校務運作方式、師資聘用、課程審查相關規定,由社
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自行設置之社區大學,其員額編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