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置專任校長或主任一人,綜理校務運作、課程規劃、 師資延聘等事宜,並得視需要置副校長或副主任一人襄助之。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得視需要設課務、學務、總務等組,分組辦事;各組 得置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受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校務運作方式、師資聘用、課程審查相關規定,由社 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訂定,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自行設置之社區大學,其員額編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