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本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機制,以保障學員權益,並依高雄市社區 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五、旁聽費以每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六、雜費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證費:初辦及補辦者以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場地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特殊場地得依實際使用 情形收取。 (三)冷氣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四)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三百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