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教社字第 10832600800號函修正發 布第1點,第5點。第6點,並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為規範本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機制,以保障學員權益,並依高雄市社區
    大學設置及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五、旁聽費以每一課程每次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

六、雜費之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證費:初辦及補辦者以每次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場地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元為限。但特殊場地得依實際使用
        情形收取。
  (三)冷氣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為限。
  (四)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以每學分新臺幣三百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