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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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海岸一定限度內不得為私有土地之劃定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土地法 中華民國84年1月20日修正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2. 土地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079年01月05日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市、縣地政機關
  ,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