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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制定依據
1.
停車場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第二十三條(汽車服務業應設停車場)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