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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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運輸業設置停車處所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制定依據

1. 停車場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汽車運輸業、買賣業、修理業、洗車業及其他與汽車服務有關之行業,應
設置其業務必要之停車場。停車場之設置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各該
行業之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