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制定依據

1. 停車場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地方主管機關為籌措停車場興建、營運資金及獎助民營路外公共停車場,
以提升其經營服務水準,得由左列各款籌措專款,依有關規定設置停車場
作業基金:
一、地方政府之一般財源。
二、上級政府補助。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部分收入。
四、交通違規停車罰鍰收入。
五、路邊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停車費收入。
六、違規停車之移置費及保管費收入。
七、民間機構繳交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八、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收入
    。
九、公有停車場經營附屬事業收入。
十、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前項停車場作業基金,得設置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事
項;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