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534525100號令修正 公布第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政府規劃及興建公有停車場支出。
二、價購公有停車場及拖吊保管場之土地費用、租金及稅費等支出。
三、公有停車場之設備擴充及改良支出。
四、公有停車場經營、管理及維護等費用支出。
五、獎勵民間機構設置及營運公共停車場作業費支出。
六、違規車輛拖吊業務之管理費用支出。
七、取締違規停車之部分支出。
八、公有停車場及違規停車移置保管場暨相關員工人事費支出。
九、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拖吊執行人員及其主管之工作獎金。
十、公有停車場管理人員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十一、促進大眾運輸發展相關支出。
十二、其他與停車場事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人事薪資之給付、第九款工作獎金之發放、第十款勞工退休準
備金之提撥等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