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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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配合捷運系統調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大眾捷運法 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
  為發揮大眾捷運系統與公路運輸系統之整合功能,於大眾捷運系統營運
  前及營運期間,在其路線運輸有效距離內,地方主管機關應會商當地公
  路主管機關重新調整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
  前項調整辦法,由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分別定之;其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