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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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族地區部落民宿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現行法規)
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於取得第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前,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
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地方主管機關
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地方主管機
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於許可後應持續輔導及管理:
一、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部落範圍申請登記民宿。
二、馬祖地區建築物未能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經地方主
    管機關認定係未完成土地測量及登記所致,且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
    列冊輔導者。
前項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由地方主管機關會商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