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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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特色民宿審核認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4日

制定依據

1. 民宿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民宿之設置,以下列地區為限,並須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之規定:
一、風景特定區。
二、觀光地區。
三、國家公園區。
四、原住民地區。
五、偏遠地區。
六、離島地區。
七、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
    定之休閒農業區。
八、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九、非都市土地。
民宿之經營規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以下為原則。但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
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
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
二百平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之。
前項偏遠地區及特色項目,由當地主管機關認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後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經營民宿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繳交證照
費,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後,始得開始經營。
一、申請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之土地為都市土地時檢附)。
三、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五、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六、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九、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