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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
第十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執行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得依法委任轄 內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