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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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及核發作業方式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0日

制定依據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中華民國89年7月26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執行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得依法委任轄
  內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