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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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12日

制定依據

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
  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