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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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變更編 定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十、每宗申請基地面臨現有道路,應自道路中心線各退四公尺指定為建築
    線;申請基地未面臨現有道路者,應自行留設六公尺之交通用地與經
    指定建築線之現有道路銜接。
    申請基地指定建築線,因臨接道路路形蜿蜒或不規則致難以準確量測
    指定建築線,應由申請人向地政單位申請道路實測,並於實測時會同
    道路主管(管理)機關認定。
    第一項退讓之道路用地應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
    負責興建完成,且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第一項現有道路因車道縮減,其銜接應於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之
    範圍內,採漸進方式辦理。
    申請基地面臨公告之區域排水路不予指定建築線,惟經水利主管機關
    認定實際已作道路通行者除外。
    申請基地面臨道路其建築線指定作業原則由主管單位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