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每宗申請基地面臨現有道路,應自道路中心線各退四公尺指定為建築
線;申請基地未面臨現有道路者,應自行留設六公尺之交通用地與經
指定建築線之現有道路銜接。
申請基地指定建築線,因臨接道路路形蜿蜒或不規則致難以準確量測
指定建築線,應由申請人向地政單位申請道路實測,並於實測時會同
道路主管(管理)機關認定。
第一項退讓之道路用地應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
負責興建完成,且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
第一項現有道路因車道縮減,其銜接應於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之
範圍內,採漸進方式辦理。
申請基地面臨公告之區域排水路不予指定建築線,惟經水利主管機關
認定實際已作道路通行者除外。
申請基地面臨道路其建築線指定作業原則由主管單位另行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