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澎湖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或養殖用地興建住宅計畫暨
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十點第六項規定面臨道
路之建築線指定,依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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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一)交通用地:凡土地使用地類別編定為交通用地(含公、私有)均
屬之。
(二)現有巷道:依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認定之道路。
(三)區域排水:依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排水。
(四)既有排水:凡編定為水利用地(溝地目)或未登錄地經水利主管
機關或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處及澎湖縣各鄉市公所
完成排水溝渠者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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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基地面臨未登錄土地作通行使用,得依據地政單位之地籍原圖認
定原編定是否屬道路範疇後據以辦理。
現有巷道應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並考量都市計畫區外現有巷道認
定不易,遇有疑義之巷道應證明為公部門施做,存在使用年限達三年
以上且通行使用路況良好,無涉及使用爭議。
本要點所指經建築線指定道路,係指依本要點辦理變更編定申請建築
線指定且取得使用執照或依其他法規指定建築線並取得使用執照之基
地前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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