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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第四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