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其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執照,如 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機關團體請領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及管理槍 彈員工名冊,逕送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查給照。 請領執照費用及支用規定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執照限用 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