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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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 104年度列管槍砲彈藥執照換發作業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制定依據

1.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依本辦法許可之槍砲、彈藥,其查驗完竣後,應於一個月內發給執照,如
為臨時請領補換執照者,其執照使用年限,仍填至該期期滿為止。
機關團體請領執照時,應檢同核准文件,備具申請書、槍枝經歷及管理槍
彈員工名冊,逕送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審查給照。
請領執照費用及支用規定準用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條之規定。
槍砲、彈藥執照及魚槍查驗證由中央主管機關印製;刀械許可證,由直轄
市、縣(市)警察局印製。
槍砲、彈藥之查驗給照,每二年為一期,第一年一月一日開始。執照限用
二年,期滿應即繳銷,換領新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