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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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26日

制定依據

1. 緊急醫療救護法 中華民國89年2月9日
  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設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就有關
  其轄區內緊急醫療救護業務提供諮詢。
  前項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得依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聯合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