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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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制定依據

1. 臺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08月04日 (現行法規)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
      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四、租賃期限在一年以下,且非以建築使用為租賃目的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
  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
  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書面契約者,比照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
  理。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本府定之。
  為實施本自治條例,本府得訂定相關自治規則及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