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 員終身學習之機會。
明定訓練進修之主管機關,應視業務實際需要提供各項訓練進修之管道 ,鼓勵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指各主管機關得主動 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 一、建立學習型組織。 二、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三、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四、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 五、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