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主辦機關每年應辦理對入區廠商及研究機構之查證,其查證事項如 下: (一)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進度執行。 (二)執行成果是否符合預期效果。 (三)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四)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是否依該法相關 規定辦理,手續是否齊備完善,財務運用與保管是否妥當。 (五)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二十九、主辦機關對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之興建及營運應成立評估委員會 定期追蹤考核,以確保正常興建、營運。 主辦機關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興建或營運績效評定,並將評定結 果以書面通知該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並副知環保署。 前項興建、營運績效評定辦法由主辦機關訂定,並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績效評估方法及項目。 (二)績效評估程序及標準。 (三)其他績效評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