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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作業與管
    理要點」第二十九條、「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補助款執行要點」第
    十二條及「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訂定之
    。

二、本要點之評估對象為花蓮縣環保科技園區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
    核准入區廠商、研究機構。

三、本府依據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與管理要點成立「花蓮縣環保科技園
    區審查委員會」,並委請學研單位組成工作小組對量產實證區及研究
    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辦理定期追蹤考核,以確保其正常興建
    及營運。

四、評估方法:
  (一)量產研究區:每年辦理一次興建及營運績效評估。於入區廠商、
        研究機構興建階段及營運階段進行評估,由入區廠商、研究機構
        先自行填寫興建及營運績效自評表(如附件一),評估委員則依
        自評表、行政院環保署核定之入區許可文件、研究補助計畫及現
        場實地勘查作為評估依據。
  (二)研究發展區:每年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估。於入區廠商、研究機
        構營運階段進行評估,由入區廠商、研究機構先自行填寫營運績
        效自評表(如附件二),評估委員則依自評表、行政院環保署核
        定之入區許可文件、研究補助計畫及現場實地勘查作為評估依據
        。

五、評估項目:
  (一)量產研究區
        1.興建績效評估
         (1)施工進度
         (2)環境友善程度
         (3)證照申請
         (4)綜合意見
        2.營運績效評估
         (1)申請補助項目
         (2)補助計畫執行成效
         (3)環保生態
         (4)社會效益
         (5)其它
         (6)綜合意見
        量產研究區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興建階段評估表格如附表一所示
        ;營運階段評估表格則依照不同行業別訂定其評估內容,評估表
        格如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
  (二)研究發展區
        1.申請補助項目
        2.補助計畫執行成效
        3.工安環保
        4.社會效益
        5.研發進度
        6.技術移轉進度
        7.其它
        8.綜合意見
        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營運階段評估表格如附表五所
        示。

六、評估程序:學研單位組成之工作小組於執行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
    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評估後,彙整評估結果送交花蓮縣環保科技園
    區審查委員會評定,並將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
    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並副知環保署。

七、評估標準:評估委員依據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
    機構評估表格,依評估表格內各評估項目內容進行評估,並給予綜合
    建議。

八、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究機構針對評估綜合建議,
    應以書面方式回覆,針對改善之建議應提出可行改善計畫、改善期程
    ,並函文至本府,本府接獲量產實證區及研究發展區之入區廠商、研
    究機構改善計畫相關書面資料後,如有必要,將邀請評估委員進行現
    勘複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