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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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環境教育獎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教育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5日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及獎勵下列事項:
一、民間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二、國民主動加入環境教育志工。
前項輔導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民營事業促使其主動提供經
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環境教育之推展。
〔立法理由〕
為鼓勵民間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國民主動加
入環境教育志工,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給予輔導及獎
勵。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於從事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
予以獎勵。
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從事環境教育規劃、推
    動、宣導、教學、研究、創作、管理及服務等工作著有優良事蹟之環
    境教育人員、學校、事業、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村里辦公處或國民給予獎勵,激勵全民更積極推展環境教育。
二、列明獎勵之相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2.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初審績優之參選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另訂適當之獎勵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