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8日

制定依據

1.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88年12月23日
  本府下設縣立文化中心、大同之家、公路監理所、港務處、物資處、農
  業試驗所、林務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各鄉(鎮)戶政事務所
  、體育場、動植物防疫所、殯儀館等二級機關、分別受各業務主管局之
  督導,辦理特定業務;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府為應業務需要及辦理上級政府授權或委託業務,得增設附屬機關,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