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立文化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組織規程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福建省金門縣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法掌理本縣社會教育、藝術
  文化活動之策劃、執行、輔導、推廣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圖書組:蒐集、整理、保存各項圖書資料、辦理講座、研習、推廣
      資訊服務、編印刊物等事項。
  二、藝術組:推廣、宣傳、音樂、美術、戲劇、舞蹈及辦理各項文化活
      動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
      於各組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技士、幹事、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規定。
┌──────────────────────────────┐
│福建省金門縣立文化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員  額  │備                  考│
├──────┼─────┼─────┼───────────┤
│主任        │薦任      │    一    │                      │
├──────┼─────┼─────┼───────────┤
│組長        │薦任      │    三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    一    │                      │
├──────┼─────┼─────┼───────────┤
│幹事        │委任      │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
│            │          │          │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
│事務員      │委任      │    一    │                      │
├──────┼─────┼─────┼───────────┤
│書記        │委任      │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會計員      │          │   (一)   │由辦事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   (一)   │由幹事規任            │
├──────┼─────┼─────┼───────────┤
│合計        │          │  一二    │                      │
│            │          │   (二)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現職顧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本中心為發展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
  熱心社會教育事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志願服
  務人員。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本組織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