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規程依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福建省金門縣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法掌理本縣社會教育、藝術
文化活動之策劃、執行、輔導、推廣及諮詢服務等事項。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
工。
|
本中心設下列各組:
一、圖書組:蒐集、整理、保存各項圖書資料、辦理講座、研習、推廣
資訊服務、編印刊物等事項。
二、藝術組:推廣、宣傳、音樂、美術、戲劇、舞蹈及辦理各項文化活
動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庶務、財產管理、工友管理、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
於各組事項。
|
本中心置組長、技士、幹事、辦事員及書記。
|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規定。
┌──────────────────────────────┐
│福建省金門縣立文化中心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員 額 │備 考│
├──────┼─────┼─────┼───────────┤
│主任 │薦任 │ 一 │ │
├──────┼─────┼─────┼───────────┤
│組長 │薦任 │ 三 │ │
├──────┼─────┼─────┼───────────┤
│技士 │委任或薦任│ 一 │ │
├──────┼─────┼─────┼───────────┤
│幹事 │委任 │ 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
│ │ │ │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
│ │ │ │併計給) │
├──────┼─────┼─────┼───────────┤
│事務員 │委任 │ 一 │ │
├──────┼─────┼─────┼───────────┤
│書記 │委任 │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
│會計員 │ │ (一) │由辦事員兼任 │
├──────┼─────┼─────┼───────────┤
│人事管理員 │ │ (一) │由幹事規任 │
├──────┼─────┼─────┼───────────┤
│合計 │ │ 一二 │ │
│ │ │ (二) │ │
├──────┴─────┴─────┴───────────┤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庚、金馬地區機關職務│
│ 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二 現職顧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
└──────────────────────────────┘
|
本中心為發展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得結合地方有關機關、社會團體及
熱心社會教育事業人士,組織各種委員會,均為無給職,並運用志願服
務人員。
|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
本組織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