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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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
公民投票案提案、連署應附具文件、查核程序及公聽會之舉辦,由直轄市
、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立法理由〕
有關地方性公民投票程序,授權各地方自治團體以自治條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