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 項: 一、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其組織及審議程 序,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