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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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制定依據

1. 公民投票法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
項:
一、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其組織及審議程
序,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